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校建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3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 经我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配备业务能力强、数量充足、满足本校资助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院系切实落实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在认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由四级认定工作组织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和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准确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当年本校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向录取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已经被所在高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果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要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汇总和统计。
第十七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和院系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采取个别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八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经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本院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
第二十一条 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具体实际,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以下三类:
1.特别困难学生
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2.比较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
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能证明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对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院系可在此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