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美术学院”的宏伟目标,鼓励多出高水平的创作、科研成果,加快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的实施是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创作、科研发展,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竞争机制。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部级课题。重点支持创作、科研最终成果。
第三条 奖励的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创作成果奖、专利奖、创作、优秀科研成果奖再奖励。
第四条 凡是我院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冠名“777全讯白菜”的创作、科研成果,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创作、科研成果为独立完成者,奖金按全额奖励;第一作者,合作完成,按奖金的70%奖励(限二——四章部分)。
第六条 创作、科研成果奖励由本人填表提出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报创作科研处。
第七条 本奖励是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励,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及软科学项目、省部级人文社科及软科学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的5%给予立项奖。
第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一级);省部级出版社(二级);其他出版社(三级)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学术著作的译作)、编著,且字数在3万字至10万字以内,按表1奖励;字数在10万字以上,按表1标准200%奖励。
表1 专著、译著、编著奖励标准
等级 类别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专 著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译 著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编 著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第十条 完成3000字数以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1、三大引文数据库(SCI、SSCI、A&HCI)收录期刊上,每篇按5000元奖励;2、人文社科一级学报或刊物,按500元/千字奖励;3、核心期刊,按300元/千字奖励;4、部分重要期刊,按150元/千字奖励(学报或刊物的等级由各专业学科提出意见,创作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下发各单位)。
第三章 创作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一类);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或文化部、国家教委、国家体委等国家部委及相同级别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二类);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性设计协会举办的各类艺术设计展览(三类);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四类)。入选、获奖按表2—1奖励。
国际重要展览、国内重要展览,由院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讨论一次通过的名单为奖励依据,其他临时举办的展览由参与者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入选、获奖按表2—2奖励。
建筑、影视、设计类应用型成果奖励,每年由院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校外国家级专家)根据当年情况和应用成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加以认定后, 给予1000元——30000元奖励。
表2—1 美术作品奖励
等级 类别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优秀作品奖 | 入选 |
一类 | 30000元 | 10000元 | 5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二类 | 6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三类 | 4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800元 | |
四类 | 10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
表2—2 美术作品奖励
等级 类别
| 获奖 | 入选 |
国际重要展览 | 5000元——30000元 | 1000元——5000元 |
国内重要展览 | 3000元——30000元 | 1000元——2000元 |
第四章 优秀科研成果奖再奖励
第十二条 获国家级奖(指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市)、部级(指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按15000至30000元再奖励;获国家级三等奖和省(市)、部级二等奖、三等奖按1:1等额再奖励。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三条 本院职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按表3奖励。
表3 授予专利权的奖励
等级 类别
| 发 明 专利权
| 实用新型 专 利 | 外观设计 专利权 |
我院为第一专利权人 | 5000元 | 2000元 | 800元 |
我院为第二专利权人 | 3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奖励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种奖项(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同一创作、科研成果,按最高金额发放。
第十五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创作、科研成果,学院有权发表、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11月到次年1月(寒假之前),对年度成果和学术论文进行登记(由本人填表提出申报,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查后报创作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的学报和刊物均不包括增刊、专刊、专集等。
第十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是指人民出版社、高教出版社、三联书店、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古籍出版社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作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