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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全讯白菜创作、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4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美术学院”的宏伟目标,鼓励多出高水平的创作、科研成果,加快学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的实施是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创作、科研发展,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竞争机制。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部级课题。重点支持创作、科研最终成果。
第三条 奖励的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创作成果奖、专利奖、创作、优秀科研成果奖再奖励。
第四条 凡是我院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冠名“777全讯白菜”的创作、科研成果,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创作、科研成果为独立完成者,奖金按全额奖励;第一作者,合作完成,按奖金的70%奖励(限二——四章部分)。
第六条 创作、科研成果奖励由本人填表提出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报创作科研处。
第七条 本奖励是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励,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及软科学项目、省部级人文社科及软科学项目,按项目到位经费的5%给予立项奖。
第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一级);省部级出版社(二级);其他出版社(三级)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学术著作的译作)、编著,且字数在3万字至10万字以内,按表1奖励;字数在10万字以上,按表1标准200%奖励。
表1 专著、译著、编著奖励标准

等级
类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专 著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译 著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编 著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第十条 完成3000字数以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1、三大引文数据库(SCI、SSCI、A&HCI)收录期刊上,每篇按5000元奖励;2、人文社科一级学报或刊物,按500元/千字奖励;3、核心期刊,按300元/千字奖励;4、部分重要期刊,按150元/千字奖励(学报或刊物的等级由各专业学科提出意见,创作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下发各单位)。
第三章 创作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一类);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或文化部、国家教委、国家体委等国家部委及相同级别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二类);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性设计协会举办的各类艺术设计展览(三类);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四类)。入选、获奖按表2—1奖励。
国际重要展览、国内重要展览,由院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讨论一次通过的名单为奖励依据,其他临时举办的展览由参与者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入选、获奖按表2—2奖励。
建筑、影视、设计类应用型成果奖励,每年由院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校外国家级专家)根据当年情况和应用成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加以认定后, 给予1000元——30000元奖励。
表2—1 美术作品奖励

等级
类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作品奖
入选
一类
3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二类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三类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800元
四类
1000元
600元
400元
200元

表2—2 美术作品奖励

等级
类别
获奖
入选
国际重要展览
5000元——30000元
1000元——5000元
国内重要展览
3000元——30000元
1000元——2000元

第四章 优秀科研成果奖再奖励
第十二条 获国家级奖(指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市)、部级(指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按15000至30000元再奖励;获国家级三等奖和省(市)、部级二等奖、三等奖按1:1等额再奖励。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三条 本院职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按表3奖励。
表3 授予专利权的奖励

等级
类别
发 明
专利权
实用新型
专 利
外观设计
专利权
我院为第一专利权人
5000元
2000元
800元
我院为第二专利权人
3000元
1000元
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奖励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种奖项(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同一创作、科研成果,按最高金额发放。
第十五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创作、科研成果,学院有权发表、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11月到次年1月(寒假之前),对年度成果和学术论文进行登记(由本人填表提出申报,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查后报创作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的学报和刊物均不包括增刊、专刊、专集等。
第十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是指人民出版社、高教出版社、三联书店、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古籍出版社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作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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